通知公告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全市农垦系统农牧场公司国有土地使用管理行为,维护农牧场、职工、非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市国资委牵头草拟了《巴彦淖尔市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市国资委现将经各项审核程序后修改形成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8月14日18:00前反至巴彦淖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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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农垦系统国有土地
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全市垦区各类土地是国有资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维护垦区土地使用权人、经营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是全市垦区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第三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巴彦淖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巴彦淖尔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旗(县、区)政府监督管理垦区土地资源资产。农垦集团是垦区15个农牧场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农牧场公司持有本辖区各类土地使用权,依法对职工、非职工及其他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三类主体”)行使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租赁权。
第四条 职工、非职工与农牧场公司已签订的合同,要依法依规、分类分期、稳妥有序予以规范。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统一制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范本,分等分类明确垦区土地承包租赁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租行为及年限等。
第五条 职工退休,农牧场公司应在本年度内将其土地收回。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牧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
第六条 其他经营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和市场公允价格签订的中长期合同到期后,租赁土地须依法交归农牧场公司统一管理。
第七条 农牧场公司应以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为方向,依法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牧场公司筹资组建或引进有实力的农牧业经营主体,引导三类主体将其承包租赁土地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流转于农牧业经营主体,支持其开展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牧业现代化发展。
第八条 旗县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按市场公允价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土地经营权;收回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使用权时,须报市国资委对应核减资产;转、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农用地中“公共区域土地”的补偿费,由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享有;各类土地整理过程中形成的新增耕地等土地资源使用经营权,由市国资委统筹安排;利用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担保融资时,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具有国营农牧场招工身份,与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人员;“非职工”是指户籍地在农牧场,与农牧场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人员;“其他经营主体”是指户籍地不在农牧场,且不居住在农牧场,仅与农牧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个人或组织;“公共区域土地”是指水浇地区域中的渠道、沟壑、地堰、生产路、林带和荒滩等公共配套区域非种植土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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