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制度
巴彦淖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支部制度-党支部设置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 访问量:101

一、党支部设立的原则

  机关、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其他原因,没有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执行党章规定的党支部的作用、任务和职能。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1名为纪律检查委员;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二、临时党支部的设立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三、国有企业党支部设置

国有企业党支部设置要适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新变化,坚持“四个同步”、“两个延伸”,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规范严格、科学创新,积极探索支部建在项目上、网点上、产业链上、区域上、作业班组上的新方式,充分激发党支部生机活力。

四、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党支部的设立
  国有企业实行改制、改组、联合、兼并或其他形式改革,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后,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依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支部。企业改制后,企业党支部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依法申请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至破产终结期间,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特殊情况下,经企业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党支部并指定负责人,明确职责任务,开展党的活动。企业破产终结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企业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