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等作出了部署要求。2023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办发〔2025〕75号),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政办发〔2025〕75号文件施行以来,区直企业经营投资情况、资产规模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八十七条关于“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形成了《办法》。《办法》在广泛征求了自治区有关单位、各盟市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自治区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在内政办发〔2023〕75号文件废止后,同日同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七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原则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聚焦监管企业经营核心,明确了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界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级标准及不良后果的具体分级表现。
第四章责任认定。划分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实现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针对不同等级的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规定了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厘清了自治区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规范了从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的工作流程,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章附则。对制度细化要求、适用范围拓展、办法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三、修订变化
与内政办发〔2025〕75号文件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更加突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办法》开篇增加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了“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
二是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0个方面69种情形,增加到13类98种情形,以确保实际工作中追责情形有效覆盖。
三是更加突出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办法》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监管企业对研发、创新、先行先试等探索和尝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是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
五是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
四、工作安排
下一步,自治区国资委将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贯,指导各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结合实际完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构建响应及时、精准纠治、有力震慑、促进合规的监督追责体系,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确保《办法》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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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0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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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等作出了部署要求。2023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办发〔2025〕75号),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政办发〔2025〕75号文件施行以来,区直企业经营投资情况、资产规模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八十七条关于“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形成了《办法》。《办法》在广泛征求了自治区有关单位、各盟市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自治区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在内政办发〔2023〕75号文件废止后,同日同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七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原则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聚焦监管企业经营核心,明确了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界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级标准及不良后果的具体分级表现。
第四章责任认定。划分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实现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针对不同等级的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规定了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厘清了自治区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规范了从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的工作流程,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章附则。对制度细化要求、适用范围拓展、办法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三、修订变化
与内政办发〔2025〕75号文件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更加突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办法》开篇增加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了“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
二是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0个方面69种情形,增加到13类98种情形,以确保实际工作中追责情形有效覆盖。
三是更加突出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办法》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监管企业对研发、创新、先行先试等探索和尝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是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
五是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
四、工作安排
下一步,自治区国资委将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贯,指导各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结合实际完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构建响应及时、精准纠治、有力震慑、促进合规的监督追责体系,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确保《办法》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