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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3 来源: 访问量:1

2025年7月,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动监管企业陈年呆死坏账清理处置,切实推进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工作,减少企业“两金”占用,夯实企业资产质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自治区国资委财务监管处起草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印发前已征求各处室、各监管企业和决算复审事务所意见,并做相应修改。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分管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审议,经自治区国资委2025年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出具正式文件。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资产减值核销及账销案存工作规则》共分五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工作规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概念解释,并在第五条明确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主要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核销依据、核销程序、审计与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规则主要包括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销案依据、销案程序三方面内容,对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工作责任与监督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业务部门承担清理与追索责任;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负审核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国资委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规定盟市国资委可参照执行,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点强调事项

一是加快推进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要求各监管企业按照本工作规则有关原则、依据、程序、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建立不良资产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二是强化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要求各监管企业按照本工作规则相关清理与追索、销案依据、销案程序等,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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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3 18:03

信息来源:

2025年7月,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动监管企业陈年呆死坏账清理处置,切实推进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工作,减少企业“两金”占用,夯实企业资产质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自治区国资委财务监管处起草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印发前已征求各处室、各监管企业和决算复审事务所意见,并做相应修改。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分管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审议,经自治区国资委2025年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出具正式文件。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资产减值核销及账销案存工作规则》共分五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工作规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概念解释,并在第五条明确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主要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核销依据、核销程序、审计与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规则主要包括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销案依据、销案程序三方面内容,对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工作责任与监督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业务部门承担清理与追索责任;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负审核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国资委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规定盟市国资委可参照执行,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点强调事项

一是加快推进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要求各监管企业按照本工作规则有关原则、依据、程序、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建立不良资产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二是强化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要求各监管企业按照本工作规则相关清理与追索、销案依据、销案程序等,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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