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关于成立巴彦淖尔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2〕14号)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本级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 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法对旗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领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十)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